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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遲開刀致死 醫賠6百萬定讞

  • 2011-05-09
  • 【中央社】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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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 新北市楊姓司機因頭痛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急診後,腦血腫死亡。家屬認為醫生延誤治療時機,提告求償。最高法院判決醫院與醫生應連帶賠償家屬新台幣643萬多元。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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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 判決書指出,民國90年間楊姓司機因頭痛、發燒等癥狀,到台北市立中興醫院(現改制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)掛急診,當晚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單。

         數日後,楊男病情惡化,家屬到醫院簽署手術同意書時,主治楊男的陳姓醫師卻告知家屬,病患未作腦血管攝影前貿然開刀,「猶如開車沒有地圖,危險性極大」。家屬聽聞後順從陳姓醫師建議,隔日楊男不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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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 家屬認為陳姓醫師未及時開刀,延誤治療時機,導致楊男喪命,控告陳姓醫師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。士林地檢署偵辦認定,是家屬決定不開刀,陳姓醫師未涉有業務過失罪,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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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 家屬不服,到法院提起民事求償官司。法院一、二審均認為,刑事上檢方查無陳姓醫師有罪證據,未需負擔過失責任,判決家屬敗訴。家屬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發回更審。

         高院更一審認為,陳姓醫師應在楊男病危時立刻開刀摘除腦血腫,且陳姓醫師未正確說明手術內容,導致家屬誤認手術危險性高。法官認定陳姓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,改判醫院和陳姓醫師應連帶賠償家屬643萬元。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醫院及陳姓醫生上訴。全案定讞。1000509

    我想,將來醫師就只有這一條出路了...

     "天蒼蒼,野茫茫,風吹草低趕羚羊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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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官大人...不會要問啊!!

    你要逼我去你家裡趕羚羊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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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Venez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